時間:2018-12-05 瀏覽:次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法國是世界第五大經濟體,具有法律制度健全、市場環境自由、技術發展先進、創新能力突出等諸多優勢。法國稅收制度以方便投資、區域發展和國際發展為宗旨。同時,通過對不同利益集團區別對待,實現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從類別上看,法國的稅制屬于綜合所得稅制,基本原則包括:法制原則、公立原則、平等原則和富者多交、貧者少交原則。
一、信息報告風險
法國對增值稅登記不設立門檻。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任何在法國銷售應稅商品或提供應稅服務的人都是納稅人。納稅人是否登記不影響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產生。若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則可能面臨處罰。如果非居民納稅人在法國開展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交易,則其必須進行增值稅登記,否則不得開展交易。
二、納稅申報風險
1.在法國設立子公司的納稅申報風險根據《法國稅典》,法定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位于法國境內的企業都是法國的居民企業。因此,在法國設立的子公司為法國的居民企業。法國公司稅制度是以國界原則為基礎構建的,即企業(包括法人企業的分支機構等)僅就其在法國境內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居民公司直接從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公司稅。法國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法國境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發生的虧損,均不計入法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納稅要求及申報程序等規定均可參考居民企業要求處理。
2.在法國設立的外國分公司或代表處的納稅申報風險
根據《法國稅典》,在法國成立的,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屬于非居民企業。此類非居民企業與居民企業一樣,僅就其在法國境內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居民公司直接從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公司稅。
3.報稅時間
①公司稅
一般情況下,公司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公司稅分四期進行預繳,會計年度截止于12月31日的企業必須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分別預繳公司稅。
②個人所得稅
居民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第二年依法申報,每年納稅期限會略有不同。一般情況下,申報單最遲應在3月1日送達至稅務總局。針對按照實際稅制納稅的商人、工業家、農業經營者、以及從事非商業活動且按照受控申報制度納稅的人員,申報單最晚可延長至5月1日后第二個工作日送達。非居民的個人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一般在6月15日到7月15日之間進行,這取決于納稅人的國籍。
③增值稅
對于法國企業,按月申報增值稅的截止日期是申報期結束后的下一個月的15日到24日。截止日期取決于多個因素,如法人實體的類型和納稅人的成立地點等;對于外國企業,按月申報和按季度申報增值稅的截止日期是申報期結束后的下一個月的19日。
三、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風險
1.中法稅收協定爭議風險
本投資稅收指南所稱中法稅收協定爭議是中國投資者與法國稅務當局或者中國稅務機關之間的稅務爭議。此類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中國投資者在赴法國投資的決策階段沒有全面周詳地考察中法稅收協定及法國當地稅法的具體規定,致使投資項目在法國落地后產生一些尚未識別的稅務成本的增加;其二是中國投資者在一些具有爭議的涉稅問題上與法國稅務當局以及中國稅務機關沒有事先進行有效地溝通,由此引發稅務爭議。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中法稅
收協定爭議的表現。
①雙重稅務國籍
中國居民企業在法國依據法國法律設立了項目投資公司,但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仍然設置在中國境內時,這一項目投資公司根據中國稅法以及法國稅法的規定既是中國居民企業又是法國居民企業。如果項目投資公司沒有與中國稅務機關以及法國稅務當局事先協商確定其單一稅務國籍的,那么將無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由此可能引發稅務爭議。
②受益所有人身份被否認
中國投資者在法國獲取股息、利息或者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收入時,應當向法國稅務當局證明自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從而適用中法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降低在收入來源地國的稅負。如果中國投資者作為受益所有人沒有實質上的經營管理活動,是一個空殼公司或者導管公司,那么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將會很難被法國稅務當局認可,由此可能引發稅務爭
議。
③營業利潤與特許權使用費區分爭議
中國居民企業或個人在國內向位于法國的商業客戶提供技術服務并收取技術服務費的,該筆收入屬于稅收協定規定的營業利潤,中國居民無須在法國繳納所得稅。但是,如果中國居民的技術服務行為兼具技術授權使用行為的,容易引發稅務爭議。這種混合行為極易被法國稅務當局全盤認定為技術授權行為,中國居民收取的費用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因此要求中國居民在法國繳納所得稅。中國居民應當事先主動做好區分,明確技術服務與技術授權的兩部分收入,避免稅收成本的增加。技術服務費與技術授權費的區分問題是稅收協定爭議高發地帶。
④常設機構的認定爭議
中國投資者在法國獲得的營業收入是否應當在法國履行納稅義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常設機構的認定。通常,中國投資者在法國的場所、人員構成常設機構的,其營業利潤應當在法國納稅。中國投資者應當盡量爭取避免其在法國的場所、人員被法國稅務當局認定為常設機構。因此,常設機構的具體認定問題容易引發稅務爭議,同時也是中國投資者應當著重關注的稅務風險點。在場所型常設機構認定方面,協定規定專為準備性、輔助性目的設立的場所且其全部活動屬于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的,不屬于常設機構。如何認定準備性、輔助性活動和目的,是中國投資者與法國稅務當局之間的爭議高發點。在工程型常設機構認定方面,如果中國投資者或者經營者為法國商業
客戶提供工程服務的,應當高度審慎地遵循稅收協定關于常設機構認定規定,尤其是工程期限的把控,同時準確區分工程地與場所,以免引發爭議。在服務型常設機構認定方面,要審慎把控雇員的服務時限,避免超過期限而被認定為常設機構。此外,中國經營者既提供技術出讓又提供技術支持服務的,應當避免超時限而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在代理型常設機構認定方面,中國投資者或者經營者要確保其在法國的代理人符合獨立代理人的條件,否則將會被認定為中國投資者或者經營
者在法國的常設機構。
四、其他風險
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最新的法規認為,如果管理層存在欺詐行為、企業存在由于管理制度的漏洞引起的欺詐行為,則該欺詐行為導致的資金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另一方面,法國子公司為了使其境外母公司符合境外相關要求而額外發生的費用可能被法國稅務當局認定為不能稅前扣除。
此外,法國稅務當局傾向于對稅務違規行為處以更多的罰款。例如,當公司違規開具發票時,罰款最多可達發票金額的50%。但是,法國政府在立法層面提高稅務合規性要求,并不是為了增加法國企業的稅負,而是為了提高違法成本,從而使得企業運營者被迫完善管理機制。法國政府希望借此來推進企業自身的優化改革。可以肯定的是,在法國經營的中國企業不僅需要從現有的管理制度出發約束經營行為以符合合規性要求,更應該思考如何通過改變現有的運營制度來符合法規以及當地稅務機關在實務操作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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