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內地金融機構于2017年7月1日開始收集賬戶涉稅信息。本文將對相關規定予以分析解讀。
香港要求“申報財務機構”(等同于內地的“申報金融機構”),對其經營管理的“財務賬戶”(內地立法稱之為“金融賬戶”)進行盡職調查。財務機構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完成對高值賬戶的盡職調查,在2018年12月31日完成對低值賬戶和機構先前賬戶的盡職調查。財務機構須在2018年5月31日前將須申報賬戶的相關信息報送給香港稅務機關。
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管理辦法》將賬戶分為個人和機構兩類賬戶,每類賬戶又分為新開賬戶和存量賬戶。不同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簡單來說,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相對嚴格,需要開戶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金融機構根據開戶資料進行合理性審核。存量賬戶盡職調查程序相對簡易,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留存資料進行檢索。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將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適用于存量賬戶
進行交換的信息就是按照CRS報送標準和盡職調查標準需要申報的信息。
1、基本信息。如果報送金融賬戶的持有人為自然人,則應報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與地址;如果報送金融賬戶的持有人為實體,則應報送其名稱、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如果報送金融賬戶的持有人為實體且其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為報送人,應報送該實體的名稱、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以及每個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金融賬戶賬號。金融賬戶的賬號需要予以報送。該賬號不應是金融機構為應對報送義務而特地為賬戶分配的號碼。若不存在賬戶號碼,任何功能相仿的編碼皆可,如特定的序列號或該金融機構分配的用以識別特定賬戶的號碼,通??梢哉J定合約或保險序列號為與賬號功能相仿的編碼。
3、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也必須隨同金融賬戶一并報送。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可以使得參與信息交換的司法管轄區輕松地確認報送信息的來源,也有利于后續信息的進一步交換或訂正。
4、金融賬戶的余額與凈值。在某一公歷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適的稅務報告期末,報送金融機構需要報送應報送金融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若該金融賬戶的余額或凈值為負,應報送該賬戶的余額或凈值為0。
簡而言之,金融機構應向稅收機構報送金融賬戶的基本信息、賬戶賬號、其自身名稱與識別碼,以及賬戶的余額或凈值。
上一篇:“喬丹”商標之爭的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