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
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通過行政途徑認定有三種類型:
一是、在商標使用環節,當事人認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但相關商品上使用與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可經設區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調查,將案件材料逐級報送商標局案件指導處請求制止侵權,并推薦認定為馳名商標。
二是、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侵權的,可直接向商標局異議處提出異議并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
三是、當事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有惡意侵犯當事人權益的,可直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裁定并申請認定為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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