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的華僑華人,應在開戶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已經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華僑華人,如果該賬戶存在境外地址、電話等非居民標識,賬戶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機構確認其是否為非居民。對于確認為非居民的華僑華人,金融機構將收集并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稅收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相關賬戶信息將不會收集和交換。
在我國境外有金融賬戶的華僑華人,如果所在國(地區)也實施了“標準”,華僑華人需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將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賬戶信息;確認為所在國(地區)稅收居民的,相關賬戶信息將不會報回國內。
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賬戶有何注意事項?
在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都需要識別非居民賬戶,并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賬戶相關信息。我國稅收居民個人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于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由于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核驗賬戶持有人相關證件,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賬戶請帶好本人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