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出去”企業中的外派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是否來源于一國的所得。
外派個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于境內和境外所得,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以下簡稱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什么是企業所得稅境外稅額間接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進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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