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在海外注冊公司投資經營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應針對不同國家的法規和政策,設計納稅籌劃方案,爭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
海外投資經營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海外投資經營過程中,面臨著諸多的風險和挑戰。了解和把握國際稅收體制,加強稅收管理,利用和享受國際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對于維護企業信譽、減少法律風險、降低稅務成本、鞏固和發展國際市場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一、避免形成常設機構
1.目前,大多數國家利用“常設機構”的概念作為對非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公司征稅的依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則成為一個國家判斷某項經營所得是否應當在本國納稅的核心標準。
2.納稅人一旦在某個國家構成了常設機構,那么,來自該常設機構的一切所得,都應當在該國納稅。對于跨國經營而言,設法避免常設機構,也就隨之避免了在該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
3.例如對于建筑工地或安裝工程項目來說,由于不少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是分別按照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和6個月以上來判定其作為常設機構,在這一情況下,企業可通過安排施工力量,設法在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或者采用分階段施工的方式,就可以達到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在該非居住國納稅的目的。
二、選擇有利組織形式
1.如果企業要在一個國家或區域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外投資企業,就必須考慮組織形式的選擇。
具體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是由國內公司或境外企業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
第二種是由境外投資公司設立分公司。
2.兩種模式面臨的稅收待遇是不一致的:
①子公司由于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但卻不能享受與母公司合并納稅的好處。
②分公司是非法人機構,不能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但可以享受合并納稅帶來的好處。
3.選擇合理的組織機構有時會給企業帶來整體的稅收利益,反之,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整體的負擔,因此,進行境外投資決策時,應根據投資目的選擇合理的組織形式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三、將利潤保留境外以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
1.納稅人在境外投資的所得必須匯回本國才需要向本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留在投資國,則不需要向本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納稅人可以在允許限度內將利潤留在境外,從而避免或推遲向本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間。
2.而納稅人在納稅延遲期里,則可以合理占用本應及時交納的稅款并加以使用,從而使納稅人從中獲得了較多的利潤,達到降低稅率的目的。
尤其是,當企業需要繼續在海外進行投資時,更不需要將利潤匯回本國,可以將其他企業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新的企業,以此減輕稅收負擔。
當然,這種納稅籌劃方法應當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內,超過一定的限度將被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調整。
四、利用不同國家間稅收協定的優惠政策
1.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兩國間稅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締結雙邊稅收協定這一有效途徑。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締約國雙方都要作出相應的讓步,從而達成締約國雙方居民都享有優惠的條約,而且這種優惠只有締約國雙方的居民有資格享受,而第三國居民則不能享受。
2.如果第三國與其中一個國家也簽訂了稅收協定并規定了相關優惠政策,而第三國居民要想享受另外一個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必須首先在其中一個國家設立一個居民公司,由該居民公司從事相關業務就可以享受雙邊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利用境外公司轉移所得來源地(如香港公司,其它海外公司等境外公司)
不動產轉讓所得一般都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但利用 (境外設立公司)來持有不動產,就可以將不動產轉讓所得轉化為股權轉讓所得,而股權轉讓所得是根據被轉讓公司所在地來確定來源地的,而公司的設立地點是可以選擇的,由此就可以將境內不動產轉讓所得轉化為境外所得。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企業海外分支機構組織形式的選擇、境外利潤的匯回安排以及不同國家之間稅收協定的規定等,都會對企業的整體稅負產生影響。
因此,無論是已擁有海外投資還是正計劃“走出去”的中國企業,都應當針對不同國家的法規和政策,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精心設計納稅籌劃方案,爭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負擔,防范涉稅風險,實現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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