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一些不法企業開具專用發票后與稅局“不辭而別”,致使國家稅款流失,稅收經濟秩序遭到破壞,嚴重侵害了守法經營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該公告既規范了相關問題,又警示了相關納稅人善意取得或意欲購進虛假發票的行為。
一、什么是走逃(失聯)企業?
答: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什么是“異常憑證”?
答:76號公告明確,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
2、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
3、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
4、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5、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
6、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上述共有6種情形,走逃(失聯)企業發生任何一種情形,均將被列為異常憑證的范圍。
三、哪些企業會受到牽連?
答:1、出口退稅企業取得異常憑證,不得申報出口退稅或辦理退稅。
2、出口退稅企業取得異常憑證,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了失聯企業開具的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做進項稅額轉出。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繼續申報抵扣的,需經主管稅務機關機關核實。
四、如何防范失聯企業及“異常憑證”?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41號)明確: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報刊、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稅收政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戶認證信息等依法公開的涉稅信息;
2、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避免遭遇此類企業;
3、選擇誠信守法合作伙伴;
4、貨款通過對公戶,堅持“貨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原則;
5、取得進項發票后及時登錄“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發票信息。
五、取得異常憑證怎么辦?
答:如果企業自行發現取得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異常憑證,要進行以下處理:
1、沒有認證抵扣的,暫不抵扣;已經抵扣了的,立即自行作進項轉出,避免滯納金。76號公告明確,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即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接受方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調查,請求稅務機關核實,及時跟進并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注:讀完這篇文章您也會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您的公司出現失聯企業異常票請及時報告稅務機關,以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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