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倫”商標于1994年8月25日向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與1996年8月21日獲得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服裝、鞋、帽、襪。周某于2004年4月1日從案外人處繼受取得后,將“百倫”商標授權給廣州百倫鞋業有限公司、廣州市星珈服飾有限公司使用,使用人在線上線下均有開設以“百倫”商標為品牌的專柜與旗艦店;
后周某設計將“新百倫”商標于2004年6月4日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12月,美國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中譯: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對周某所申請的“新百倫”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其近似“NEW BALANCE”商標,涉嫌模仿,要求駁回周某的商標申請。
2011年7月18日,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隨后“新百倫”商標獲得了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鞋襪類、服裝、領帶、皮帶、運動衫等。周某在申請“新百倫”商標注冊的過程中,將商標授權于廣州市星珈服飾有限公司,星珈公司隨后將其使用于其銷售的鞋類等產品上。
周某于2011年7月向New Balance公司的國內子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與經銷其商品的“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連鎖有限公司”提出了商標侵權之訴。原告認為,被告在市場推廣活動中,包括在《產品手冊》、媒體廣告、分支機構名片、專賣店的價簽、銷售憑證、發票、以及被告在天貓開設的旗艦店、被告的官方網站上,均使用了 “新百倫”字樣,造成消費者對于原告和被告產品的混淆和誤認,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標權益。
原告認為,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銷售額達17.6億元,凈利潤1.958億元。周某請求判令被告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被告新百倫公司辯稱:“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被告早在2003年就開始使用“新百倫”的產品名稱,被告于2006年12月經核準取得了“新百倫”的字號,對于“新百倫”的使用屬于對字號的正常使用。
另外,被告新百倫公司認為其屬于善意的在先使用,并援引《商標法》第59條第3款進行抗辯。由于其銷售商品時間(2003年)遠遠早于原告2007年使用“百倫”商標以及“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沒有構成侵權。 摘自: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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