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注冊有“婚趣”商標,并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婚趣網的經營者婚趣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綜合服務性質、商標使用情況、主觀因素等,認定婚趣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權侵權。
原告蔡先生在核定服務項目第45類服裝出租、晚禮服出租、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等類別,以及第41類攝影、舞臺布景出租等類別上分別注冊了“婚趣”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婚趣公司于2014年8月8日被核準企業名稱,于9月17日成立,該時間晚于蔡先生第45類“婚趣”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但早于蔡先生申請第41類婚趣商標的注冊時間。婚趣公司經營的婚趣微博、婚趣網于2014年7、8月開始經營,主營業務為婚紗攝影的O2O(從線上到線下)服務。
蔡先生認為,婚趣公司擅自使用“婚趣”為字號設立公司,在其經營的婚趣網、新浪微博網站上的“婚趣”微博中使用“婚趣”,從事與婚慶服務相關的業務,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婚趣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1萬元。婚趣公司認為其合法使用“婚趣”,因此否認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先生注冊的第45類“婚趣”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為晚禮服出租、服裝出租、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等,而婚趣公司提供的是婚紗攝影服務,其本質是攝影,與禮服出租、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在功能、銷售渠道、營銷重點等方面不同。
因此,婚趣公司的行為不侵害蔡先生享有的第45類“婚趣”商標專用權。對于蔡先生注冊的第41類“婚趣”商標,該商標核定服務類別中雖包括攝影,但法院認為,婚趣公司的行為是否侵害該商標專用權,還應考慮婚趣公司使用“婚趣”商標的時間及主觀情況。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婚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在婚紗攝影等服務上在先使用“婚趣”商標,因此,婚趣公司在第41類“婚趣”商標申請日前已在婚紗攝影領域使用在先。
同時,蔡先生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存在在先使用第41類婚趣商標,也無法證明婚趣公司在明知蔡先生的這些使用行為的情況下依然實施涉案行為而存在主觀故意。法院認定,婚趣公司在第41類“婚趣”商標申請注冊日后持續在婚紗攝影服務中使用“婚趣”的行為,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關于先用權的規定,不構成對蔡先生注冊的第41類“婚趣”商標權的侵犯。綜上,法院駁回了蔡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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