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銷后能否重啟
正常情況下一家香港公司以任何主動或是被動方式注銷后,都可以進行恢復
一、香港公司撤銷注冊手續
1.申請人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同時繳納相關費用。要獲得這個通知書,該公司必須清繳所有欠稅及商業登記費。
2.稅務局長簽發{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
3.在獲得由稅務局長簽發的{不反對撤銷注冊通知書}之后,公司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申請撤銷注冊文件及相關費用 。
4.公司注冊處登憲報,(如沒有收到書面反對)公司正式撤消注冊。
二、一般情況下,當公司正式撤銷注冊后, 公司已經不再存在. 如果公司尚有未處置的資產, 例如銀行存款, 股票等資產, 即自動歸于香港政府. 如客戶想取回該些資產, 需要先恢復公司。
主要有如下幾種方式進行恢復:
1、法院方式恢復注冊:
根據現時公司條例第622章,如公司已經除名或解散,指定申請人可在指定日期后的20年內向高等法院提出恢復注冊的申請,當取得法院命令后,撤銷注冊的公司便正式恢復成為一個法律實體,且被視為一直持續存在。
2、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根據現時公司條例第622章,被剔除注冊而解散的公司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除了可借上述方法向法院提出恢復注冊的申請外,也可向公司注冊處長申請以行政方式來恢復公司注冊。上述申請不適合因撤銷注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
三、恢復注冊的程序具體如下:
1.向法院提出恢復申請
2.得到批準后, 提交法院的批準檔予香港公司注冊處
3.香港公司注冊處恢復其公司注冊
4.向銀行提交恢復注冊檔
5.待銀行把之前凍結的戶口恢復正常, 客戶便可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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